佰斯特(北京)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 , 企业变更 , 企业注销 , 外资业务 , 代表处业务
代表处日常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1-10-12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下结合相关管理条例及服务经验总结出在京代表处应注意的问题:

1、代表处年检

工商年检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注:需要提前出具上一年度经费收支的年审报告和外国企业公证认证后的存续证明上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明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2、代表处延期

代表处登记证明示的驻在期限,如即将到期的,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有权签字人变更

代表处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前,会由外国企业出具有关任命“有权签字人”的决议,决议内容指定该人员有权签署与代表处相关的法律文件。往往出现外国公司人员变动导致代表处在进行其他工商登记时的相关文件无人签署,需注意在有权签字人调整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以免影响其他业务办理。


展开全文
其他新闻